《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對發表、傳播有嚴重政治問題的言論行為列出負面清單,目的是嚴格規范黨員言論,以嚴格的紀律處分規定保障四項基本原則、改革開放決策、黨中央大政方針貫徹落實,維護黨和國家形象,維護黨和國家領導人威信,維護英雄模范形象,堅決反對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行為,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發表、傳播有嚴重政治問題的言論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類:
1.公開發表反對或者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言論
黨員、干部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實質上是從根本上否定黨的基本路線,破壞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背叛了黨的事業,完全喪失了黨員條件,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干部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言論,與上述的“反對”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有所不同,“違背”和“歪曲”是錯誤理解和認識,“反對”是直接從根本上否定,對于此類行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嚴重的也要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
這是違反政治紀律的突出表現,也違反了黨章規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七個有之”問題,其中之一就是“尾大不掉、妄議中央”。在對違紀違法黨員干部的處分通報中,也不乏這樣的表述,比如浙江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朱從玖“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和重大決定”,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傅政華“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員、干部“當面不說、背后亂說”“會上不說、會后亂說”“臺上不說、臺下亂說”,這些對黨中央大政方針說三道四的行為不僅擾亂了黨員、干部的思想,還破壞了黨的團結統一,妨礙黨中央大政方針的貫徹落實,必須依規依紀嚴肅處理。
3.公開發表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等言論
旗幟鮮明反對歷史虛無主義等錯誤思潮和觀點,自覺與丑化黨和國家形象、詆毀黨和國家領導人、抹黑英雄模范、歪曲黨的歷史等言行作斗爭,這是每一名黨員必須遵循的黨性原則、必須履行的政治責任。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員、干部歪曲黨史、新中國史等,企圖否定黨的歷史發展的主題主線、主流本質;有的打著各種旗號惡意影射黨的領導,丑化抹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有的以污名化言論,否定黨和人民軍隊的功績。這些言論政治危害性很大,必須嚴肅處理。
4.制作、販賣、傳播,私自攜帶、寄遞,私自閱看、瀏覽、收聽有嚴重政治問題的資料
制作、販賣、傳播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以及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等,無論是否有牟利目的,都屬于違紀行為。
私自攜帶、寄遞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這里的“私自攜帶”,既包括隱秘實施的,也包括明目張膽實施的;既包括本人隨身攜帶或者托運,也包括唆使他人或者組織多人攜帶。
私自閱看、瀏覽、收聽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以及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等,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處分。此條款為本次修訂新增內容。
此外,《條例》還規定,黨員、干部對上述前三類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本身也是違反政治紀律,也要給予相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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