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編分則第六章是對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的處分規定。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六章共 28 條,增寫2條,修改 12 條。
政治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根本保證。在黨的紀律中,政治紀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的紀律,是打頭、管總的紀律,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是遵守黨的全部紀律的前提和基礎。
本章規定的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發表、傳播有嚴重政治問題的言論;不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對黨組織不忠誠不老實;不堅定理想信念;涉外活動中存在有政治問題的言行;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失職;違反政治規矩等。
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共 28 條,增寫2條,修改 12 條。新增第五十五條,明確對搞投機鉆營、結交政治騙子以及充當政治騙子行為的處分規定;新增第五十七條,充實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的處分規定,將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為由違反群眾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在第五十二條增寫對私自閱看、瀏覽、收聽有嚴重政治問題資料,情節嚴重行為的處分規定;在第五十四條增寫搞政治攀附行為的處分規定;在第五十六條增寫對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行為的處分規定,將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行為由違反工作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在第六十九條明確對信仰宗教的黨員加強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在第七十條增寫對個人搞迷信活動行為的處分規定,促進黨員堅定理想信念,永葆政治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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